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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积金贷款首套自住住房的认定[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计算方法]

发布时间:  浏览: 276 次  作者:武汉网

今天,谈谈公积金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首套自住住房的认定,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计算方式及借款人贷款期限计算方法。

综合考虑以下4项因素后,取最小值确定可贷额度:

1、贷款最高限额

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

申请公积金贷款首套自住住房的认定(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计算方法)
申请公积金贷款首套自住住房的认定(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计算方法)

2、贷款最高比例:

首套购买一手房(含商品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的贷款最高比例为:

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80%;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

首套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最高比例为:

所购房屋建成时间在10年(含10年)以内,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80%,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

所购房屋建成时间在11-20年(含20年)以内,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

所购房屋建成时间在 21-30年(含30年)以内,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

申请公积金贷款首套自住住房的认定(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计算方法)
申请公积金贷款首套自住住房的认定(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计算方法)

3、实际还款能力。

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35%×12个月×贷款年限。

4、住房公积金缴存状况。

贷款额度按照借款人的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按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余额之和据实计算,且近6个月内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公积金缴存账户必须为正常缴存账户。

具体缴存时间系数详见下表:

申请公积金贷款首套自住住房的认定(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计算方法)
申请公积金贷款首套自住住房的认定(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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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积金贷款首套自住住房的认定

借款人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武汉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房屋信息系统(依据市房产信息中心出具的《借款人家庭住房信息查询结果通知单》)中无住房信息(或查询的房屋信息与拟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为同一套住房的);且武汉住房公积金系统记录系首次公积金贷款的。符合以上条件的职工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按首套自住住房认定。

借款人贷款期限计算方法

一手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同时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规定年限(男职工不超过65岁,女职工不超过60岁),具体算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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