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医保门诊统筹一年可报多少钱?武汉居民医保报销上限是多少?最多报销多少?根据当前武汉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政策,武汉职工医保报销上限有相关规定,其中住院医保一个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24万元,大额医疗保险报销上限、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报销上限也均已出炉。
门诊统筹每年报销金额
武汉市在职职工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即“起付线”)为700元/年、退休人员为500元/年。在职职工普通门诊统筹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500元,退休人员普通门诊统筹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需要提醒的是,普通门诊统筹的最高支付限额仅限于当年使用。最高支付限额内的统筹基金报销金额,合并计入同期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医保门诊统筹报销政策
1、退休人员
药店凭处方购药,报销比例为90%。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0%。
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5%。
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5%。
2、在职人员
药店凭处方购药,报销比例为85%。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5%。
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5%。
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5%。
武汉市城镇职工医保报销上限
一、门诊医保报销上限
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为——
1、在职人员:3500元;
2、退休人员:4500元。
注:支付限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有效,不滚存、不累计,不能转让他人使用。
二、住院医保报销上限
一个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24万元。
三、大额医疗保险报销上限
一个保险年度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四、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报销上限
1、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慢性肾衰竭需做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斥、肝移植术后抗排斥的支付限额为24万元;
2、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的支付限额为25000元;
3、血友病的支付限额为20000元;
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支付限额为12000元;
5、高血压3级(有心、脑、肾、主动脉并发症之一的)、糖尿病(有感染、心、肾、眼、神经、血管并发症之一的)、慢性肾衰竭(慢性肾病4期及以上)、慢性重度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GOLD3级及以上)、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达到肺、心功能失代偿期的)、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发生了甲状腺毒症性心脏病的)、血管介入治疗术后、心脏瓣膜替换术后、脑血管疾病后遗症(经影像学证实并且有严重神经功能缺损)、冠心病(心力衰竭达到难治性终末期心衰阶段)、冠心病外科治疗术后、风湿性心脏病(心力衰竭达到难治性终末期心衰阶段)的支付限额为7000元;
6、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X线检查关节病变Ⅲ期及以上的)、系统性硬化病(达到皮肤病变硬化期或萎缩期的)、强直性脊柱炎(出现“放射学骶髂关节炎”的)、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征、孤独症(孤独谱系障碍)、脑性瘫痪、精神发育迟滞(伴有精神症状的)、重症肌无力(中度全身型及以上)、癫痫的支付限额为5000元。
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政策明白卡
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政策明白卡 |
||
项目 |
职工医保 |
居民医保 |
门诊统筹待遇 |
①起付标准:在职人员起付标准为0元,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为0元。 |
①普通门诊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及年度限额: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大学生除外)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无级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就诊不设起付标准,其他医疗机构的门诊起付标准年度累计额200元。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50%,年度支付限额为400元。 |
门诊慢特病待遇 |
①病种范围: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高血压、重性精神症、病毒性肝炎、肝硬化、血友病、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征、类风湿性关节炎、冠心病、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脑血管病后遗症、肺源性心脏病、系统性硬化症、风湿性心脏病、癫痫、脑瘫、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孤独症、心脏瓣膜置换、搭桥、体内支架置入术后、甲状腺功能亢进症、苯丙酮尿症。 |
①病种范围: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高血压、重性精神症、病毒性肝炎、肝硬化、血友病、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征、类风湿性关节炎、冠心病、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脑血管病后遗症、肺源性心脏病、系统性硬化症、风湿性心脏病、癫痫、脑瘫、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孤独症、心脏瓣膜置换、搭桥、体内支架置入术后、甲状腺功能亢进症、苯丙酮尿症。 |
住院待遇 |
①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医疗机构4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住院治疗,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外)。 |
①起付标准: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别高于一级的,执行一级标准)2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住院治疗,住院起付标准减半(一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外)。 |
异地就医待遇 |
办理异地安置、常驻异地、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参保人员,在安置地、常驻地、长期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以上规定结算(参保人员因其他情形在本市统筹范围以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支付10% ,余额按照以上规定结算) |
办理异地安置、常驻异地、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参保人员,在安置地、常驻地、长期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以上规定结算(参保人员因其他情形在本市统筹范围以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支付10% ,余额按照以上规定结算) |
大额大病待遇 |
参保人年度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累计超过24万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保支付,报销比例为98%,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
一个保险年度内,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内的个人负担金额累积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12000-30000元(含30000元)赔付60%,30000元-100000元(含100000元)赔付65%,100000元以上赔付75%;年度支付限额为30万元。 |
生育待遇 |
一、用人单位加我市生育保险,从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参保职工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二、新参保单位的职工缴费次月起可享受生育津贴,但须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由医保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二、生育医疗费待遇: 1、顺产:三级医疗机构2500元,二级医疗机构220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0元;2、助娩产:三级医疗机构2800元,二级医疗机构2400元,一级医疗机构2100元;3、剖宫产:三级医疗机构3900元,二级医疗机构3100元,一级医疗机构2600元;4、人工引产:三级医疗机构2000元,二级医疗机构1700元,一级医疗机构1400元;5、住院人工流产: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二级医疗机构1200元,一级医疗机构1000元;门诊人工流产:三级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医疗机构450元;6、 放置宫内节育器80元、取出75元,皮下埋植术100元、取出55元,输卵管结扎术1500元,输精管结扎术500元。男职工参保缴费次月起,其未就业配偶,可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待遇。三、生育津贴待遇:按照女职工或男职工配偶生育当月女职工或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实际申报缴费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日计算。1、正常分娩的,除核发国家规定的98天外,增加3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核发30天;2、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核发45天;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核发98天;3、配偶生育分娩的,男职工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津贴。四、女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亨受生育医疗待遇(同上),不享受生育津贴。五、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报销比例:1、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结算,标准为700元,其中,首次产检费用185元;2、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实施住院分娩、流(引)产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低于定额的,按实际费用报销;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付30%;在我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实施住院分娩、流(引)产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低于定额的,按实际费用报销;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付50%;3、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实施住院分娩、流(引)产的 ,政策范围内费用低于定额的,按实际费用报销,政策范围内费用高于定额的,按定额报销。4、计划生育手术费项目实施限额报销。5、长驻外地女职工异地实施住院分娩、流(引)产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低于定额的,按实际费用报销,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付30%;6、非长驻外地工作的女职工异地实施住院分娩、流(引)产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低于定额的,按实际费用报销,政策范围内费用高于定额的,按定额报销。 |
居民的住院生育分娩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按700元/次的标准支付。 |
武汉医保咨询电话 |
||
027-12345 |
||
机构名称 |
办公地址及咨询电话 |
|
洪山区 |
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18号欢乐汇大楼4楼(咨询电话:027-87223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