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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女与打工男友私奔办酒 赔原配4万元还获刑半年

发布时间:  浏览: 次  作者:武汉网

打工女子在未与丈夫离婚的情况下,就和另一名男子私奔后生下孩子,还随“夫”回乡摆喜酒,忍无可忍的丈夫报案,要求将妻子和“第三者”绳之以法。经巴东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打工女”余某芳和“光棍男”黄某刚因犯重婚罪被该县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芳(女)于2013年2月25日与巴东县溪丘湾乡下庄坡村村民冯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后俩人同往宜昌市打工。2015年4月,余某芳在宜昌某饭店务工期间,认识了秭归县归州镇盐关村未婚男青年黄某刚,两人很快产生了恋情。同年6月,黄某刚在明知余某芳有配偶的情况下,仍相约一起去深圳打工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6年5月生育一女孩。其新生儿出生证明记载:母亲为余某芳,父亲为黄某刚。同年7月8日,余某芳随“夫”回到黄某刚的老家,按当地习俗给小孩置办了“满月酒”。余某芳的丈夫冯某得知此情况后,愤然向警方报案。

在公诉机关出示的大量证据面前,余某芳、黄某刚对重婚事实供认不讳。

在法院审理中,二被告人深感“问题严重”,自愿与冯某达成协议,共同赔偿了冯某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芳在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黄某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重婚罪。余某芳、黄某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与冯某达成了和解协议,积极赔偿了冯某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中“结婚”既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也包括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

因此,对于婚外情一方,重婚肯定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使是拘役,也属于刑事处罚。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也是触犯刑法的。也就是说,对于那些甘愿做婚外情“第三者”的,也可能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

本案再次提醒人们,与他人交往需谨慎,知情单身者盲目与已婚者交往可能涉嫌重婚罪!请单身者擦亮眼睛,慎选对象;请已婚者不忘初心,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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