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查找不到,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以上重残是指经残联认定的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是指达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赔付条件;失联是指经公安机关认定、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查找不到是指公安机关查找不到儿童父母身份信息;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申请材料
1、儿童本人及其监护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父母属重度残疾的,提供一、二级残疾人证或三、四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3、父母患重病的,参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赔付条件,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
4、父母在押服刑或强制隔离戒毒的,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决定)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明材料;
5、父母一方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死亡户口簿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父(母)亲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亲死亡火化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亲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6、父母一方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
7、父母一方失联或查找不到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联6个月以上或查找不到的证明;
8、父母一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机关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釆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进行认定;
9、对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后报县级儿童保护相关协调机制研究确认;
10、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
110、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银行账户。
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由本人向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上述申请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受理
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当即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按工作流程转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由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当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对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三)审核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人申请后,通过信息比对、委托第三方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于1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户籍所在地区级民政部门审批。
(四)审批
户籍所在地区级民政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告知申请人审批结果。申请人应与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户籍所在地区级民政部门签订监护服务协议。
(五)终止
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因儿童死亡、依法被收养、查找到失踪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监护抚养责任的,父母刑满释放的、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其他强制措施期满3个月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以及其他应当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情形的,自次月起终止保障资格。